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管理体系,有效识别管理各类风险,不断提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水平,及时监测偿付能力状况,编报偿付能力报告,披露偿付能力相关信息,做好资本规划,确保偿付能力达标。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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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