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8年第1号)同时废止。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