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如在中国境内有多家分公司,应当指定其中一家分公司合并评估所有在华分公司的偿付能力,并履行本规定的偿付能力管理职责,承担偿付能力管理责任。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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