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第五章 监管措施

第三十条

精算咨询机构、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保险业开展业务时,存在重大疏漏或出具的意见、报告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视具体情况采取责令保险公司更换中介机构、不接受报告、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措施。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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