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管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包括: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四)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五)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