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监管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实施现场检查,包括: (一)偿付能力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二)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三)风险综合评级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四)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 (五)对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监管措施的落实情况; (六)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方面。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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