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监管评估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以下偿付能力数据核查机制,包括: (一)每季度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季度偿付能力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二)每季度对保险公司公开披露的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核查; (三)对保险公司报送的其他偿付能力信息和数据进行核查。 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60%或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保险公司为重点核查对象。
- 制定机关
-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