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第三章 市场约束与监督

第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银保监会制定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每季度公开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并在日常经营的有关环节,向保险消费者、股东、潜在投资者、债权人等利益相关方披露和说明其偿付能力信息。 上市保险公司应当同时遵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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