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第二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具体规则,定期评估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状况,计算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按规定要求报送偿付能力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制定机关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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