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八条

公路工程(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完成; (二)施工单位按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对工程质量自检合格; (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合格; (四)质量监督机构按交通部规定的公路工程质量鉴定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必要时可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检测任务),并出具检测意见; (五)竣工文件已按交通部规定的内容编制完成; (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本合同段的工作总结。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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