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第三十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