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三十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对通过验收的工程,由项目法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别向档案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接管养护单位办理有关档案资料和资产移交手续。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