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建成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应负责编制工程竣工文件、图表、资料,并装订成册,其编制费用分别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法人承担。 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工作所需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竣(交)工验收期间质量监督机构进行工程质量检测所需的费用由项目法人承担。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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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