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八条质量监督机构人员在验收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