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七条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