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七条

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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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