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 / 第二十六条独立法条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六条第四章 罚 则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未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并予以警告处罚。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