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通过竣工验收的工程,由质量监督机构依据竣工验收结论,按照交通部规定的格式对各参建单位签发工作综合评价等级证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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