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九条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竣工验收委员会由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质量监督机构、造价管理机构等单位代表组成。大中型项目及技术复杂工程,应邀请有关专家参加。国防公路应邀请军队代表参加。 项目法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接管养护等单位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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