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