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八条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竣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 成立竣工验收委员会; (二)听取项目法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工作报告; (三)听取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报告及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四)检查工程实体质量、审查有关资料; (五)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分,并确定工程质量等级; (六)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参建单位进行综合评价; (七)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八)形成并通过竣工验收鉴定书。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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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