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七条

第三章 竣工验收

第十七条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项目法人应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请验收。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人递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当及时退回并告知理由;对于符合验收条件的,应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组织竣工验收。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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