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交工验收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