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三条

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采用所含各单位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各合同段交工验收结束后,由项目法人对整个工程项目进行工程质量评定,工程质量评分采用各合同段工程质量评分的加权平均值。即: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程质量评分值大于等于75分的为合格,小于75分的为不合格。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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