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一条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的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交工验收。拟交付使用的工程,应邀请运营、养护管理单位参加。参加验收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各合同段参建单位完成交工验收工作的各项内容,总结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经验,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 设计单位负责检查已完成的工程是否与设计相符,是否满足设计要求; 监理单位负责完成监理资料的汇总、整理,协助项目法人检查施工单位的合同执行情况,核对工程数量,科学公正地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 施工单位负责提交竣工资料,完成交工验收准备工作。
- 制定机关
- 交通运输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