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第十条

第二章 交工验收

第十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是: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工作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四)检查工程实体,审查有关资料,包括主要产品质量的抽(检)测报告; (五)核查工程完工数量是否与批准的设计文件相符,是否与工程计量数量一致;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按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签署合同段交工验收证书; (七)按交通部规定的办法对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的工作进行初步评价。

制定机关
交通运输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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