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处理

第八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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