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处理第八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