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