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五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