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