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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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