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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