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