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章 奖惩第二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应当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备案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