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协调第二十一条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协调的,应当由中央企业负责协调;协调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