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协调

第二十一条

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协调的,应当由中央企业负责协调;协调确有困难且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由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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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