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第四章 协调

第二十条

中央企业报请国务院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文件,除包括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的处理、备案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案件代理人的工作情况; (四)案件涉及的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 (五)需要国务院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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