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