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九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第四章 协调第十九条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