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九条

第四章 协调

第十九条

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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