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协调

第十八条

国务院国资委协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保守中央企业商业秘密; (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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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