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协调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央企业依法自主处理。 国务院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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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