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
第四章 协调
第十七条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央企业依法自主处理。 国务院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
- 制定机关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协调
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央企业依法自主处理。 国务院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