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三章 备案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