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第三章 备案

第十六条

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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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