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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