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三章 备案第十四条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