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三章 备案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