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

第九条

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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