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九条独立法条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九条第九条公证处向申请人收取公证服务费,可在受理公证事项时预收,也可以与申请人约定在承办公证事项期间分期收取。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