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第七条

公证处为申请人提供公证服务过程中发生的下列费用,由申请人另行支付: (一)鉴定费、评估费; (二)公证书副本费; (三)公证处到异地(省外)办理公证所需的差旅费; (四)当事人因举证有困难,委托公证处进行调查的有关费用等。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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