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五条独立法条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第五条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