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第五条

制定和调整公证服务费标准以公证处提供公证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为基础,根据办理公证事项所需人数、时间以及公证服务的复杂程度,并考虑申请人的承受能力确定。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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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