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六条独立法条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第十六条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一)同时废止。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