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7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布的《公证收费规定》(〔1991〕价费字549号文附件一)同时废止。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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