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公证处有下列价格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价格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依法查处: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的; (二)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自立名目滥收费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五)不如实提供价格检查所需资料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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