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按照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服务费: (一)办理与领取抚恤金(或劳工赔偿金)、救济金、劳动保险金等有关的公证事项; (二)办理赡养、抚养、扶养协议的证明; (三)办理与公益活动有关的公证事项; (四)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贫困县的申请人申办的公证事项; (五)申请人确因经济困难而无力负担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减免的。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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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