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 第十一条独立法条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对本办法第十条所指责任有异议的,由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认定。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