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

第十条

已受理的公证事项,申请人要求撤回的,按规定收取手续费。因公证处的责任不能出具公证书或撤销公证书的,预收或已收的公证服务费应全部退还申请人;因公证处和申请人双方责任而撤销公证书的,应按照责任的大小退还部分费用。因申请人提供伪证及举证不实而不能出具公证书的,预收的公证服务费不予退还。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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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司法部关于印发《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