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

第九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现状与发展环境。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发展环境分析和竞争力分析等; (二)发展战略与指导思想; (三)发展目标; (四)三年发展、调整重点与实施计划; (五)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六)需要包括的其他内容。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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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