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八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八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包括3-5年中期发展规划和10年远景目标。编制重点为3-5年发展规划,并根据企业外部环境和内部情况的变化和发展适时滚动调整。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