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六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六条企业要明确负责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的工作机构,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并报国资委备案。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