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四条

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制定机关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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