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条独立法条中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第四条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管理,是指国资委根据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的制订程序、内容进行审核,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制定机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